转贴无尽灯论坛对密宗的上师及信奉者声明
正告密宗的上师及信奉者:
本网站是纯学术性之网站,本网站是已经政府部门登记之合法网站。本网站“佛教研究”之“无尽灯禅”论坛,对西藏密宗的某些淫邪荒唐之密法的探讨,完全根据已经公开发行的古今西藏密宗诸上师所著的密续进行。如果密宗的某些上师及信奉者对本网恶意报复,采取任何破坏措施,本网当通过专职律师诉诸法院,并采取召开记者发布会、上访的形式,进一步将西藏密宗的某些淫邪荒唐的修法予以揭露,继续使西藏密宗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自法、轮功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之恶劣事件以后,国家对邪教采取前所未有的严厉态度,望信受邪教的信众能迷途知返,回归到清净佛教中来。
西藏密宗古今上师的某些修法、密法,完全和显教正统的佛教法义相违背,完全违背佛所制定的戒律,修此不仅导致来世的地狱果报,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就西藏密宗的某些修法、密法触犯现有法律之处,略列举如下:
西藏密宗黄教至尊宗喀巴上师于《密宗道次第广论》教导修学密宗的上师、弟子这样去做:
《密宗道次第广论》 卷十三
明上三灌顶后依及结行仪轨品第十之一 酉二 密灌顶
“(弟子要)以具足三昧耶之智慧母,生处(女性阴部)无坏,年满十二(岁)等之童女,奉献师长。 如《大印空点》第二云:‘(女子)贤首纤长目,容貌妙庄严,(年龄满)十二(岁)或十六(岁),难得可二十(岁),廿上(二十岁以上)为余印,令悉地远离,(可将自己的)姊妹或自女(自己的女儿),或(自己的)妻奉师长。’”
《密宗道次第广论》卷十四 戌二 时轮规 :
“(在)密灌顶(中),“谓由师长与自十二(岁)至二十岁(的)九(位)明妃等至”(明妃,是与男性上师修双身法的女子,此处的等至是指:上师与九位女明妃性交达到性高潮),(并)“俱种金刚注弟子口”(将男女的混合淫液注入弟子口中),依彼(用此混合淫液来)灌顶。”
此灌顶之三昧耶者,如答日迦跋云:“汝可杀有情,受用他人女,不与汝可取,一切说妄语。” (得此密灌顶者,可以净化三种业障,可以杀有情众生,可以受用他人的妻女,可以抢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女人者,亦可说一切大小妄语!)
以上行为违背现有法律如下:
1,与年龄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者,无论女性是否自愿,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构成强奸罪。
2,以欺骗、威胁的方式使女性与上师修双身法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构成强奸罪。
3,与多名异性淫乱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构成聚众淫乱罪。
4,西藏密宗的上师将用上师的大小便、男女的淫液、女人的经血等极度肮脏之物混合而成的“甘露丸”,交给不明真相的信众吃,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如果借此收受“供养”,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构成诈骗罪。
5,非法攻击、破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网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6条,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6,通过金钱收买,利用**女修双身法者,或者出钱收买**女,供上师修双身法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构成嫖娼行为。介绍**女供上师修双身法者,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构成介绍**罪。
7,抢他人财物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
8,杀害他人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9,如果上师指导弟子发生以上行为者,上师为教唆犯,和弟子构成共同犯罪,且上师是主犯,对弟子触犯的所有罪名,均承担刑事责任。
10,如果有人借法义辨正之名,捏造事实,对善知识进行诽谤,或者对善知识进行人格侮辱的,情节严重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诽谤罪。受害人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追查行为人刑事责任外,并享有要求行为人作民事赔偿之权利。
现代社会,乃是民主、文明、科学、理性、法制之时代,任何敢以身试法者,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特此公告。
国际易讯网
2004年8月22日
该帖子在 2005/7/8 9:33:26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