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北京市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 100007
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该帖子在 2005/6/13 14:33:58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