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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放生,打坐就能代表正法吗?佛经才是验证正邪的标准!!!     显示用户列表 团队管理 佛运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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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阴十八界,涅盘如来藏,般若道种智,函盖一切法。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     三位差别故,四所显示故,如是次第现。具足解脱道,及佛菩提道,求正觉佛子,一切应受持。

       

  作者信息及帖子信息: 你是本帖的第 773 位读者 
ljhljh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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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是什么[转帖]

   导师的《阿含正义》这样一段开示:【但是 佛在這段經文中說:眾生自覺有我真實常住,都是因為有六識心的見聞覺知自性,所以會反緣自己而覺得自己真實的存在;因為覺得自己真實的存在,就感覺自我所擁有的一切享受與世間財物、眷屬都真實存在,因此就生起我執與我所執。】
   [首先,我们心目中的“自我”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有人把色身执为我,有人把能见闻觉知的意识心(这里指世间人说的意识心,包括了前六识)执为我;那么,“意识心执自己为我”,“能执”与“所执”是不是同一个东西呢?“执为我”的具体过程如何?这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我想,这个“执为我”的具体过程,也就是我见的形成过程,不论是对我们深入地了解我见的来龙去脉,还是对于世间科学上——包括心理学与人工智能——应当都有一定意义吧。尤其是当代人工智能研究,其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训练机器的自我意识。有些滑稽的是,我们力求消灭的“我见”,乃是当代科学界所孜孜以求所赋予机器的“智能”。

  当婴儿(主体)冲着其镜像笑的时候,事实上,他不但不知镜像是他的自我,而且也不知它就是其自身的像。最初,对他来说,那只是一种外物, 一种对象, 或者说, 只是一个他人。在他人中,我们第一次到了我们的自我。”
  尔后则是“我”周围众人(开始是其他玩伴的模仿性姿势的反应,然后是长辈、大人的存在) 的目光、面相和形体行为构成的反射的镜式形象。虽然这镜像来自于外部的介体,本质就是自我认同。

  可以说,镜像阶段的必然结果是使婴儿在心理的层面上与映像和外物分离。

  不言而喻,“镜像阶段”对婴儿完善并且强化对于“自我”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是意识到自己异于外物和他人——觉得有一个“我”真实存在。“镜像阶段”中的镜子使得婴儿知道自己异于身外事物;而其后的社会生活经历,使婴儿知道自己异于社会上的其他人,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人”充当了镜像阶段中“镜子”的作用,婴儿通过了解其他人对自身的看法(可以喻为看见镜中的自身形象)来形成和巩固一个“异于他人的自己”的自我意识。这些只是社会心理学上所说的自我。

  然而这些都还不是佛法中所讲的我见;自我并非一定要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才能存在,也并非一定要在“身外之物”的参照之下才能存在;如无色界天人,既无与他人的交流(这点为末学臆断,如有误请大家指正),也没有身外的色法作为参照,但并不妨碍其自我的存在。再者,对于前镜像阶段的婴儿而言,尽管他对“自我”的认识还非常含糊,但是,即使他将所见到的一切事物整个当作“我”,分不清身体与外物的界限,他仍然是知道有一个“我”存在的,而且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也无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乃至大部分动物虽然在镜像实验中无法认出镜中的影像是自身的影像,但它们显然也都是有“自我”的,这点我们所有的师兄们都不会怀疑。

   既然如此,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上:我们所认为真实存在的“自我”到底是个什么呢?正如拉康所说,(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自我乃是主体在“镜子”(物理的镜子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中投射下的一个镜像进行认同,认为这个镜像就是“我”;因此,从实质上讲,“自我”乃是一个主体之外的东西,是一个“他人”,说得更清楚一点,“自我”乃是主体的一个认识对象,而非主体本身。当然,主体将这个镜像认同为自己(而不将其他事物认同为自己),也是有原因的,例如婴儿发现自己做摇头、举手等种种动作时,该影像也做同样的动作,而确认该影像确实是自己的影像,再将其认同为自己。

  如导师《阿含正义》所讲,六识心反缘自己而感觉到自己是真实存在。这里不妨以第六识为例分析,第六识之证自证分证知自证分的存在之后,第六识是否就可以确信自己的存在了呢?我想不是的,因为仅仅是证自证分知道这样一个事实,何干自证分的事情?因此,自证分要想确定自己的存在,必须对证自证分再度进行证知,才能了知证自证分的证知结果。末学在此将第六识之证自证分比作一面镜子,其中映射出自证分的影像,然后自证分从这面镜子里看到自己的影像,知道那是自己的形象,然后将这个影像认同为自己。因此,我们的意识心感觉自己确实存在,所感觉到的那个东西并不是意识心自己,而是意识心(自证分)在证自证分中投射下的一个影像而已。因为自证分可以证知见分和证自证分,但却不能证知自证分自己,如同刀不能自割;由是故知,我们所感觉真实存在的那个“自我”,乃是意识心在镜子里的一个投影,也是意识的一个缘取对象、认识对象(用拉康的话说,是一个“他人”),是法尘所摄。

六识的证自证分是其自身的功能,若无此功能,则无意识思维分别之可能。对于一切凡圣而言,六识皆具四分,为何圣者六识不认为六识是真实常在?  所以,问题的根源在于:凡夫的六识不知道六识自己是如何发生,而是仅仅在六识的范围内思维分别六识,所以会认定六识为真实。

 自证分、证自证分,仅仅是六识产生我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于众生来说,“我见”,是一个“既定的现象”。一切众生落于轮回者,皆因我见。
 自证分和证自证分相互作用,而能够确认六识自身的种种行相,从而具备复杂的思维分辨乃至回忆、想象等功能。 意识的自证分确实通过证自证分而知意识心自身的行相,————这是理解意识功能体性与“我见”之差别的非常关键的一点。
  由于六识的反缘作用,六识能够发现自己的见闻觉知的存在,并以之为真实。 举个例子,当人想要举手时,他知道自己有“想要举手”的作意,同时,由于意识及前五识的配合,他也知道自己正在举起手来。所以,六识就会觉得自己真实存在而且能够主宰。自证分与证自证分其实是意识心的一体两面,并非彼此分离的。

 圣者的六识不认为六识是真实常在,与六识能否证知自己无关;凡夫的六识与圣者的六识同样都具足四分,都可以证知自身、知道自身存在,但圣者由于现观六识的虚妄、依他起、变异、间断……所以知道六识不是永恒的真实存在,凡夫不知,故将六识执为真实自我。(“证知自己存在”与“认为自己真实常在”其实是两回事)


 便于理解,现举一简单例子,仅仅有第六识参与:我们想阿弥陀佛的时候,由于证自证分的反缘作用,第六识知道自己有“想佛”的作意,同时也知道自己确实在想佛,所以第六识会觉得自己真实存在并且能够主宰[自己的心行]。婴儿发现当自己举手时,镜子里的影像也作同样的动作,所以确认这个影像确实是自己[的影像]。)
从六识来说:起心动念作意即能自知,且所作之意往往能成(身不由己、言不由衷属于意识心所想与意根习气相背的情况,所以不成),这是属于意识心对意识心的自我主宰控制的确认,众生于此颠倒,所以认为意识心是真实做主的,以意识心为我。

意识心作意于身行之时,能够出现身根等前五识的配合运作,于是意识心确认身根等前五根亦是可以控制主宰的,众生于此颠倒,于是产生种种身见,以此身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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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人一出生,就已经是“以此身为我”了。  至于镜子照像,所产生的只是“社会意义”上的“我”而已,只是对“我”的继续强化和深入了解的。毕竟,人(或者其他动物),是可以现前观察到自己的部分身根的。这并不需要镜子来确认。例如:古代的人还没有发现镜子,也不知道水中倒影时,他也还是有身见之我见的。

 
  成唯识论四卷十八页云:我见者:谓我执。于非我法,妄计为我;故名我见。
   【我执二种】
  成唯识论一卷四页云: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

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我。

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后修道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此有二种。
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
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我见为依能生我慢】
瑜伽八十六卷五页云:复次有四种我见为所依止,能生我慢。

一、有分别我见。谓诸外道所起。

二、俱生我见。谓下至禽兽等,亦能生起。

三、缘自依止我见。谓于各别内身所起。

四、缘他依止我见。谓于他身所起。

分别我见为所依止生我慢者:谓由此见。观自他身,计有实我。由此二种我见为依,发生我慢。譬如清净圆镜面上,质像为依,发生影像。影像为依,于自依止,发生劣中胜想。如是由邪分别故;缘自依止我见为缘,发生缘他依止我见。如依质像,发生影像。又此为缘,发生我慢;方他谓己或胜或等或劣。

俱生我见为缘生我慢者:当知譬喻与前差别。如明眼人,临净水器,自观眼耳。所余如前,应知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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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
 
一相分。是为心内所现之境,心者虑知之法,虑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时,心之自体自转变,而现所虑所托之境,此名所虑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状,心起时,浮于心前之相貌也。

二见分,见者见照。能缘为义,缘其所变相分之见照作用也,识之自体变相分,共起能缘之用,此名见分。

三自证分,见分虽知相分,而见分不能自知见分,如刀不能自斩刀也,故别有知见分之用,此名自证分。是为识之自体分,彼见分非他物,即此自体缘外(相分)之用也,今自体自证知此自用之见分,故名自证分。

四证自证分。自证分自证之用谁证知之,于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之用,使证知自证,此名证自证分。

而知此证自证分者为谁,知之者,即前之自证分也。自证分为证之自体,则缘外之见分与缘内之证自证分,皆得知之。以见分与证自证分,是自证分缘内外之二用,体必能知用也,兼缘二分,故不要第五分。譬之店中之货物如相分,掌柜如见分,主人如自证分,证自证分如其妇。见分缘相分而不可缘自证分,犹如掌柜能差排货物,而不能关知主人之事,自证分得缘外之见分与内之证自证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柜与其妇,证自证分之缘自证分,如妇知夫之事。

前五识 相分  为 五境

第六识 相分  为 一切法

第七识 相分  第八识之见分

第八识 相分  种子五根、器界、体性五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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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

唯识家说一切有为无为法(即宇宙万有)皆非离识别有自性。识的意义是了别,就是分别了达(也就是认识),所了别的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叫作境(或事物);能了别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叫作识或者心。能了别和所了别皆不离识,所以说是唯识。

诸识的心王心所起了别对境的作用时,其自体必定起四种差别,叫它作四分。分是分限区域的意思,即心心所发的自体生起时,皆变现似所缘和似能缘二相,所变现的似所缘相,叫它作相分(就是对境);所变现的似能缘相,叫它作见分(就是认识作用);相见二分所依的自体有证知见分的功能,叫它作自证分;证自证分有证知自证分的功能,叫它作证自证分。

(1)相分︰‘相’的意义是相状,就是境界的相状(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现在认识主观之前的相状),例如眼识缘取色境有显色、形色等相状,耳识缘取声境有合意、不合意等相状,鼻识缘取香境有香、臭等相状,舌识缘取味境有甘、辛等相状,身识缘取触境有坚、湿等相状,第六识缘取法境从而有色、心等相状,第七识缘取第八见分带我、法的相状,第八识缘取种子、五根、器界也各带其相状。

(2)见分︰‘见’是照知,是说对于境相识知分别的功能,例如眼识别色、耳识别声、鼻识别香,八识见分各识对所缘境,能够各别照事明白,所以把它叫作见。

(3)自证分︰‘证’是证知,所谓‘自’,指前见分,见分是第三分缘外之用,体即第三分,非他物,所以叫作自;此第三分,更证知前见分的作用,所以叫作自证分。例如自知见色闻声等,即证知见分所已经分别者的作用。

(4)证自证分︰‘自证’指前自证分,更确证前自证分的作用叫作证自证分,即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的作用返照前自证分。但证知这个证自证分的作用,仍是自证分,所以第三第四两分,互为能缘所缘。
四分虽然都是识自体的作用,然而其中第三自证分是诸识的自体,相见二分所依,所以它对其余的三分,又叫作自体分。

唯识家又把心识的能缘所缘作用分作能量、所量、量果三量,量是量度,把心识正量度境相的作用,叫作能量;把被心识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而量果是量度成满即量度已办的作用。把这个三量配合四分,就有四重意义︰

(1)见分缘取相分时,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分为量果。

(2)自证分缘取见分时,以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证自证分为量果。

(3)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以自证分为所量,证自证分为能量,还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

(4)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以证自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还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

由这个四重的分别看,就相分只是所量,见分通能量所量,后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

 慈恩宗以此四分说为一宗的正义。在这里举一个譬喻,即相分如绢布等,见分如尺度等,自证分如数知其所量数的尺寸,证自证分如证明其结果的正确。自证分和证自证分,是互相返照的相证作用︰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即以所缘的证自证分为量果;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亦即以所缘的自证分为量果。确证证自证分的即自证分。如以尺量绢布的是自证分,确证所量的结果正确的是证自证分,而证明确证不误的又是以尺量绢布,所以不须更立证明证自证分的第五分。

   四分说的典据,是《佛地经论》卷三(大正26·303b)︰‘集量论中辩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三分如前,更有第四证自证分。’又说(大正26·303c)︰‘定有见分照所照镜,有自证分通照见分、证自证分,证自证分照自证分故亦定有。’

  

 


该帖子在 2008/5/5 16:25:43 编辑过


   小学生

  离 线  2008-5-5 16:25:43 

ljhljh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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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楼 

好!

该帖子在 2008/5/6 10:20:13 编辑过


   小学生

  离 线  2008-5-6 10:20:13 
本帖子共有 1 页, 1 张回帖,每页有 13 张回帖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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